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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小农增收的影响路径与效果研究——基于浙江、福建、江西3个省的调查(2021.09)
发表时间:2022-02-09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摘要: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、家庭林场、林业合作社、林业龙头企业等,其对促进小农增收具有重要作用。文章基于2019年浙江、福建、江西3个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小农的调查数据,从转移就业效应、工资溢出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3个方面进行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收入的影响分析研究。结果表明:(1)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"带动作用"直接提高小农的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,转移就业效应的直接增收效果分别为73.2%和126.8%,工资溢出效应的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67.3%和120.4%,技术溢出效应的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66.6%和120.9%;(2)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"示范作用"间接提高小农的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,转移就业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1.5%和3.3%,工资溢出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7.5%和9.6%,技术溢出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8.2%和9.2%;(3)户主的受教育年限直接影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,对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的影响效应分别为12.9%和9.2%。文章提出政策启示:(1)鼓励和引导小农参加各种形式的林业经营组织,构建并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和组织内部的利益联结...更多
基金资助:

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软科学项目“林业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路径与政策选择——以浙江省竹产业为例”(编号:2019131017);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“农户林地绿色生产行为的形成机理与影响效应:基于组织模式和风险认知双重视角”(编号:2020YQ011);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“竹产业融合发展的实现机制与政策选择——以浙江省为例”(编号:LY19G030027);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增收的机理与模式差异研究”(编号:2020R412036);

  • DOI:

    10.13843/j.cnki.lyjj.20211118.001

  • 专辑:

    农业科技;经济与管理科学

  • 专题:

    林业;农业经济

  • 分类号:

    F326.25;F323.8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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