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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林业经济学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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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发表时间:2022-05-06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第 一 章 总 则

第 一 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林业经济学会;英文译名:China Society of Forestry Economics;缩写:CSFE

第二条 中国林业经济学会是由热心本专业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以及管理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 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 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组织广大会员开展林业经济学术活动,促进林业经济学科建设,团结全 国林业经济工作者,推动林业改革与发展,为国民经济持续、快速、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学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和“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,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”的方针,倡导科学道德,理论联系实际,发扬学术民主。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 家林业局及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为:北京和平里东街18号国 家林业局3号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组织会员,并团结广大林业经济工作者,围绕林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学术活动;

组织开展林业经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;

组织和开展林业经济学术考察和调查研究;

编辑出版林业经济学术著作、科普读物和学会刊物;

组织开展林业经济咨询服务工作;

向有关部门反映林业经济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;

组织开展林业经济人才培训;

受政府部门委托,表彰奖励林业经济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工作者;

协调或指导各会员单位和各地林业经济学会的学术工作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个人会员

1.具有助理研究员、讲师、经济师、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(或其他中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经济工作者)均可申请加入本会;

2.在研究、教学和生产、行政单位从事林业经济工作,并具有相当于第 一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林业经济工作人员;

3.热心本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企业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。

单位会员

与本学会有关的行政、事业、科研、教学、设计、企业等单位,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。

各省林业经济学会经申请可成为我会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;

(四)本会二级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员自动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学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;
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;

第十二条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;

(二)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;

(三)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;

(四)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;

(五)执行本学会决议,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;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凡触犯刑律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,其会籍自然取消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学会的 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

代表大会职责是:

(一)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制订和修改学会程章;

(四)选举新的理事会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 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 最 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 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学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,由正、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,秘书处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,秘书处挂靠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,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:

(一)个人或单位的捐赠;

(二)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接受个人或单位的捐赠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、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61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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